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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非常態性產生之清洗廢水排放之處分及改善方式一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非常態性產生之清洗廢水排放之處分及改善方式一案。

內文

主 旨:有關非常態性產生之清洗廢水排放之處分及改善方式一案。

說 明: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作業廢水係指事業於製造、加工、修理、處理、操作、冷卻、沖洗、逆洗、治療、提供服務、畜+殖、自然資源開發過程或其他作業時,與人或物直接接觸之廢水。

二、故為保養機台而以自來水沖洗機台底座劣化油品而產生之廢水,屬性為作業廢水,若屬經常性運作產生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取得排放許可證(文件)始得運作,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 45 條第 1 項命停工處分,後續業者需申請排放許可證(文件)並經貴局同意後,始得運作。另屬非常態性產生者,得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 條規定處分。

三、事業單位有產生作業廢水者,該廠區於歲修或清洗場地產生之清洗廢水,已混有製程作業時與人或物直接接觸之作業廢水,應納入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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