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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原物料、藥品疏漏之處分方式。

會議日期 106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有關原物料、藥品疏漏之處分方式。

內文

主 旨:有關原物料、藥品疏漏之處分方式。

說 明:一、原物料、藥品之疏漏情形,係指貯存原物料、藥品之槽體、閥門、管線或溝渠因設備破損、破裂而滲漏、洩漏,或因設備堵塞、故障而溢流至地面水體之行為。

二、考量原物料、藥品屬有價物質,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會主動或故意藉由疏漏之方式,將原物料、藥品排放至地面水體,且原物料、藥品屬性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所訂廢水、污水之範疇,故排放行為不構成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之要件。

三、另依據本署 96 年 8 月 24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59689 號函說明二,不論疏漏物為原料或液體廢棄物,均可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28條處分。故對於原物料、藥品疏漏之情形,應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 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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