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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數事業共同排放且放流水超過管制標準之裁處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要旨

所詢數事業共同排放且放流水超過管制標準之裁處疑義一案。

內文

主 旨:所詢數事業共同排放且放流水超過管制標準之裁處疑義一案。

說 明: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58 條規定,同一事業設置數放流口,或數事業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或使用同一放流口,其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本法其他規定者,應分別處罰。故本案查獲氰化物超標之情形,自得依該規定對於製程上有使用氰化物作為原物料之事業分別處分。

二、另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以共同排放管線排放廢(污)水者,應分別於各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作業環境外至共同排放管線間適當位置,設置採樣口。若於採樣口採樣之廢(污)水超過管制標準,得對於該事業進行處分。

三、共同排放之情形,若因水質惡化有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虞時,經貴局認為登記事項不足以維護水體,或不廢止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應變更許可事項或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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