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計畫書」申請表、變更/展延申請表空白表單與填寫範例各1份,請於網路傳輸方式指定日106年3月1日起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要旨
檢送「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計畫書」申請表、變更/展延申請表空白 表單與填寫範例各 1 份,請於網路傳輸方式指定日 106 年 3 月 1 日起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內文
主 旨:檢送「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計畫書」申請表、變更/展延申請表空白表單與填寫範例各 1 份,請於網路傳輸方式指定日 106 年 3 月 1日起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說 明:一、依據本署 105 年 10 月 28 日修正發布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 27 條之 1 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以試驗提升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之技術或措施者,得於試驗前檢具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計畫書(以下簡稱試驗計畫書),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備查後,依備查內容及期間執行試驗。同條第 4 項規定試驗計畫書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二、旨揭申請表空白表單及範例置於本署網頁(環保署全球資訊網/水質保護/便民服務-申辦表單下載專區)及「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檔案下載區,供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下載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