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相關規定疑義案
要旨
函詢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相關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相關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製造或輸入每年達一定數量既有化學物質者應依規定期限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前開既有化學物質及新化學物質經核准登錄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另依同法第 3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未依第 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取得登錄核准而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二次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停業或退運出口。
二、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之 1 第 6 項規定,應登錄化學物質之種類、數量級距、製造或輸入情形、物理、化學、毒理、暴露及危害評估等資料及其他應備文件、登錄期限、標準、簡易、少量及共同登錄方式、審查程序、准駁、撤銷或廢止登錄核准、禁止或限制運作方式、登錄後化學物質資料之申報或增補、文件保存方式、資訊公開、工商機密保護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署爰據以訂定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惟該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就 105 年 4 月 1 日起申請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尚未指定登錄期限,後續本署將另參採現行執行情形,據以調修訂定相關條文。
三、另有關「登錄辦法第 19 條既有化學物質登錄工具說明」,係就自 105 年 4 月 1 日起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申請相關法律條文與登錄概要內容,提供登錄人瞭解關於登錄申請需配合事項及遵循流程,促使業者自主控管之提示性說明,並置於化學物質登錄平臺公開供參用。
四、綜上,製造或輸入每年達一定數量既有化學物質者,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於達一定數量之事實發生後,則應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並經核准登錄,始得製造或輸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