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開發單位申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其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要旨
開發單位申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其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 環評)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查照。
內文
主 旨:開發單位申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其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查照。
說 明:開發單位申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其應否實施環評認定應依本署 99 年 11 月 10 日環署綜字第 0990101709 號令(諒達)辦理,至其環評主管機關之分工,依環評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屬「其他位於直轄市、縣(市)內之開發行為」,爰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