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從事貯存爐石之特定物質貯存堆置場,申請免檢測申報項目疑義
要旨
所詢從事貯存爐石之特定物質貯存堆置場,申請免檢測申報項目疑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從事貯存爐石之特定物質貯存堆置場,申請免檢測申報項目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84條第 2 項規定,事業之製程及廢(污)水處理程序中,不使用且不產生附表一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或附表一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檢測結果低於方法偵測極限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免檢測申報該項目。
二、上述證明文件,依本署 106 年 5 月 26 日環署水字第 1060036465A 號函釋,建議原則如下:
(一)事業製程及廢(污)水處理程序如屬於不使用且不產生附表一應申報之水質項目者,應提供原物料成分分析報告、製程及廢(污)水處理流程圖,免提供未使用、未產出水質項目之檢測報告。
(二)事業如屬於附表一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檢測結果低於方法偵測極限者,應提供最近一次原廢水、放流水或回收水之檢測報告,且以一次性為之。
(三)上述資料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仍有疑慮,應就有疑慮之水質項目,敘明理由後,再請事業補充說明或再檢測。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應逕予採樣予以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