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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備操作參數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不符之處分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備操作參數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 不符之處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備操作參數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不符之處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依規定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再依規定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本規定係為要求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據核定內容操作,以確保製程運作過程所可能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排放,符合防制設備原設計條件可容納之處理能力,避免因設備處理效率不彰造成環境污染。

二、本案○○公司之晶圓製造程序採用濕式洗滌塔作為酸性氣體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貴局於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所核定之防制設備廢氣處理量、洗滌液流率、排氣壓力、藥劑用量、pH 值及處理效率等項目,皆係為確保防制設備能在有效的操作條件下處理廢氣,符合管制標準規定。

三、本案該公司之濕式洗滌塔倘係以負壓真空吸引廢氣,而非使用排氣風車主動抽風排氣,則許可內容所核定之防制設備廢氣處理量區間,會依據製造過程之排放管道內壓力變動,使風量在最小值至最大值區間跳動。爰此,本案該廠申報之廢氣處理量最小值為 0.01 Nm3/min 及

0.02 Nm3/min,高於許可證核定之最小值 0.1 Nm3/min 一節,應可認定屬製程特性使得儀器偵測極限與核定內容不符,並非因防制設備未有效操作所造成,尚毋須以違反本法第 24 條規定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處分,惟仍應請該公司盡速辦理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異動申請,以修正為合理之操作參數。

四、本案請貴局依實際狀況判定,本權責妥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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