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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擬公告「○○市營建工地裸露地表及車行路徑,其污染防制設施均需達80%以上」之法規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貴局擬公告「○○市營建工地裸露地表及車行路徑,其污染防制設施均需 達 80% 以上」之法規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擬公告「○○市營建工地裸露地表及車行路徑,其污染防制設施均需達 80% 以上」之法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3條第 1 項規定,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係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業主之營建工程。另依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係針對同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營建工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空氣品質維護需要改善,指定公告轄區內之全部或部分地區之營建工程類別,於指定公告日起一定期限後,適用管理辦法規定,前述條文係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公告非屬第 1 級營建工程及第 2 級營建工程者,於指定公告日起一定期限後,適用管理辦法規定。

二、依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及第 9 條第 2 項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及裸露地表,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屬第 2 級營建工程者,防制設施需達車行路徑及裸露地表面積之 50% 以上;屬第 1 級營建工程者,需達車行路徑及裸露地表面積之 80% 以上。

三、本案貴局得否依據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及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市營建工地裸露地表及車行路徑,其污染防制設施均需達 80% 以上」之合宜性一節,查貴局擬公告內容之管制對象係屬第 1 級及第 2 級營建工程,依據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及第9 條第 2 項,已明定屬第 2 級營建工程者,防制設施需達車行路徑及裸露地面積之 50% 以上,屬第 1 級營建工程者,應達 80%以上,並未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得針對第 2 級營建工程加嚴防制設施之採行比例。另貴局擬公告之規定,亦與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立法原意及管制對象不符,不適宜依管理辦法內容辦理公告。

四、有關提升第 2 級營建工程之防制設施採行比例,本署將參採納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修正參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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