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局函詢有關畜牧場收受事業產出之廚餘進行再利用所涉及之空氣污染防制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有關畜牧場收受事業產出之廚餘進行再利用所涉及之空氣污染防 制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畜牧場收受事業產出之廚餘進行再利用所涉及之空氣污染防制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包括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該公告主要係基於事業廢棄物數量多,且成分複雜,可能含有害成分,其再利用及處理過程亦常產生異味及揮發性有機物等空氣污染物,造成空氣污染而引起民眾陳情,本署乃將其列為公告對象,加以管制。至於一般廢棄物之再利用及處理程序,相對於事業廢棄物而言,數量少且性質較單純,因此未納入公告管制對象。
二、本案貴局來函提及無論廚餘係屬一般廢棄物廚餘或事業廢棄物廚餘,其再利用運作管理方式相似,惟一般廢棄物廚餘毋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而事業廢棄物廚餘則應申請,恐降低畜牧場申請廚餘再利用登記檢核之意願,進而影響廚餘管理業務之推行,建請本署重新檢視 95 年 4 月 25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26366 號解釋函之合理性與必要性,或評估以一定再利用數量規模以上為公告對象,以符實際一節,本署將於下次修法時一併評估,並納入整體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