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署○○○○支援聚眾活動防處勤務,得否適用「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款規定之疑義案。
要旨
函詢貴署○○○○支援聚眾活動防處勤務,得否適用「機動車輛停車怠速 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款規定之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署○○○○支援聚眾活動防處勤務,得否適用「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款規定之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6 年 6 月 14 日警署交字第 1060103423 號函。
二、依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款規定,作業中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不適用第 3 條規定。另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規定,特種車係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三、本案貴署○○○○為支援執行聚眾活動防處之勤務,須長時間於大型警備車上待命,以機動防處陳抗民眾違法及脫序行為發生,其執行勤務中之警備車係屬特種車,依上述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款規定,得不受停車怠速等候逾 3 分鐘應關閉引擎之限制。
四、本署基於環境保護立場,仍建議可依實際情況於停車無須怠速時配合熄火,避免因車輛長時間怠速造成空氣污染,以維護空氣品質及國民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