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加重或減輕點數項目適用疑義。
要旨
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加重或減輕點數項目適用疑義。
內文
主 旨: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加重或減輕點數項目適用疑義。
說 明:一、對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而於處分前再次查獲違反同條款之行為,若認定違規原因不同且不具從屬關係,應分別處分。若第 2 次稽查處分前,對於第 1 次違規行為已開立處分書,則第 2 次稽查處分之罰鍰額度計算方式應考量「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 1 年違反相同條款次數(N)」 加重點數(亦即 N 至少採計 1 次);若第 2 次稽查處分前,對於第 1 次違規行為尚未開立處分書,在第 1 次違規行為尚無處分效力之前提下,第 2次稽查處分之罰鍰額度計算方式應考量「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之事業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一年內無違反相同條款者」減輕點數(若除第 1 次之違規行為外,第 2 次違規行為違反日前 1年內無違反相同條款)。
二、另對於裁處前多次違反相同條款,主管機關僅開立 1 次處分書時,若後續再次查獲違反相同條款,計算該後續違規之罰鍰額度時,「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 1 年違反相同條款次數(N)」 之點數加重項目 N 值,僅需計 1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