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許可證申辦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許可證申辦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許可證申辦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3條規定,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24 條所稱變更,係指固定污染源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或產品之改變,致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任一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推估較許可證登載之年許可排放量增加達一定排放量者。公私場所因操作內容異動而與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未涉及空污法第 24 條所稱之變更者,應依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貴轄台○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生醫公司),原界面活性劑化學製造程序(M03) 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登載以「○○公司 60 米煙囪(P201)」為排放管道,即係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硫酸製造程序(M02) 製程排放管道 P201 排放空氣污染物。倘○○公司 M02 製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續申請註銷,因排放管道前端之固定污染源註銷,已涉及廢氣排放流向改變及該排放管道 P201 是否仍屬合法設置等爭議,爰本案應於○○公司 M02 製程辦理註銷前,同時將台○生醫公司 M03 製程及○○公司 M02 製程依前揭規定,申請將排放管道 P201 以異動方式,轉為專供台○生醫公司 M03 製程使用後,再辦理○○公司 M02 製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註銷事宜。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逕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