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變更營業用地範圍」疑義一案
要旨
所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變更營業用地 範圍」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變更營業用地範圍」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應於變更營業用地範圍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係為瞭解事備業所新增或減少用地之土地品質狀況。
二、有關「變更營業用地範圍」之範疇,係指一切事業之用地範圍,需申請增加或減少之情形;此外,針對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內容涉及廠地面積、廠房面積或建築物面積之異動,亦屬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爰此,貴公司在用地總面積及用地地號皆不變更情況下,增加樓地板總面積,核屬變更營業用地範圍之情形,仍應依土污法第 9 條規定辦理申請。倘貴公司符合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 5條第 2 項相事宜關規定時,應依法檢附證明文件,並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免予採樣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