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未登載於操作許可證內,其是否可據以作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處分依據疑義。
要旨
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未登載於操作許可證內,其是否 可據以作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處分依據疑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未登載於操作許可證內,其是否可據以作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處分依據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依規定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再依規定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二、本案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依據貴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惟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資料不屬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之一部分,貴府不得以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操作未符合申請資料內容,而以違反前揭本法第 24 條規定處分。
三、本案貴府所提建議於許可證加註「應依許可證及申請文件內容操作,若未依申請文件內容操作視同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作為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處分之依據一節,依據上開說明,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資料係屬貴府核定許可證過程之參考依據之一,審查完成後會將審查過程所有資料,彙整出應管制項目並明列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中,由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據貴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污染源操作與管理。有關許可證之審查核發,請依前揭說明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