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2日停止適用,請貴府於審查所 轄事業申請或變更「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之基本資料時,相關證明文件修正為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要旨
因「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 98 年 4 月 12 日停止適用,請貴府於審查 所轄事業申請或變更「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 之基本資料 時,相關證明文件修正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因「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 98 年 4 月 12 日停止適用,請貴府於審查所轄事業申請或變更「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 之基本資料時,相關證明文件修正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 98 年 4 月 13 日起停止使用,原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為應檢附文件或證明文件者,應修正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本署已將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 中原營利事業登記證欄位資訊修改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包括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