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製造防火隔熱磚、防火隔熱建材產品,是否屬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之疑義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製造防火隔熱磚、防火隔 熱建材產品,是否屬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 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製造防火隔熱磚、防火隔熱建材產品,是否屬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第三批之「耐火物製造程序」,係以金屬氧化物或矽石(二氧化矽)為原料,在攝氏 300 度以上作業溫度下,從事耐高溫特殊性之保溫斷熱、定型及不定型耐火材料之生產者。其管制重點主要針對該製程各項原物料儲放堆置及製程之拌合或加熱過程中,可能產生之粒狀污染物污染,予以管制。
二、本案依貴局來函,貴轄內工廠製程之原料係以紡織污泥為原料,經由旋轉式乾燥爐加熱後(溫度達攝氏 550 度以上)並添加水泥、砂石及碎石攪拌,製成防火磚、防火隔熱建材產品,其中水泥成分主要由氧化鈣(CaO) 、氧化矽(SiO2)、氧化鋁(Al2O3) 和氧化鐵(Fe2O3) 四種氧化物組成。該廠已符合本署公告以金屬氧化物或矽石(二氧化矽)為原料,從事高溫(300℃ 以上)生產耐火材料之製程條件,屬前揭規定「耐火物製造程序」,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