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從事使用PP、PE塑膠等原料製造再生油及爐渣產品(焦炭),是否屬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之固定污染源-碳黑化學製造程序管制對象之疑義
要旨
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從事使用 PP、PE 塑膠等原料製造再生油及爐渣產品( 焦炭),是否屬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之固定污染 源-碳黑化學製造程序管制對象之疑義,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從事使用 PP、PE 塑膠等原料製造再生油及爐渣產品(焦炭),是否屬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之固定污染源-碳黑化學製造程序管制對象之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1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碳黑化學製造程序」,係指使用碳氫化合物為原料,從事碳黑生產者。
二、依貴局來函,貴轄公私場所使用 PP、PE 塑膠等原料製造再生油及爐渣(焦炭)產品,其中焦炭為由「碳黑」及「灰份」所構成之物質。
該廠使用之聚丙烯(PP)、聚乙烯(PE)塑膠等原料係屬碳氫化合物,且該廠所生產之產品為包含「碳黑」成分之「焦炭」,爰此,該廠之製程屬上述公告之「碳黑化學製造程序」,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