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異動後,當年度原物料年用量應如何認定之疑義
要旨
貴轄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異動後,當年度原物料年用量應如何認定 之疑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異動後,當年度原物料年用量應如何認定之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 目規定,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包含固定污染源名稱、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用量或產品產量及其操作條件、操作期程。前述許可證核定內容,主管機關於審核時,應確認固定污染源各項數值及操作條件範圍,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公私場所應依許可核定內容操作,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各項規定。其中許可核定內容倘以年為時間單位,核定其原(物)料、燃料用量、產品產量或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等操作條件,則其管制方式以同一年度全年之操作情形為之,倘為年度中任一日變更或異動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年操作量,當辦理許可證年使用量減少之變更或異動,則當年度以變更或異動前之年許可使用量為上限,次一年度起以變更或異動後之年許可使用量作為限值;而辦理許可證中年使用量增量之變更或異動,當年度及次一年度均以變更或異動後許可證之年使用量為限值進行管制。
二、有關貴轄三○○實業有限公司於 105 年○月○日通過操作許可證異動,其中皮革整製程序(M03) 有色油性塗料年用量由 10 公噸異動為 6 公噸,並新增助劑年用量 1.65 公噸,自應以取得異動後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因其係於 105 年之年度中任一日通過操作許可證異動,減少相關原(物)料年使用量,係屬前揭辦理許可證年使用量減少之情形,因此當年度(105 年度)應以變更或異動前之年許可使用量為上限,而自 106 年度起應以變更或異動後之年許可使用量作為限值進行管制。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及認定後,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