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貴局函詢申請處理許可證應檢具之文件及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下稱處理機構)是否需具備自有工廠疑義案
要旨
為貴局函詢申請處理許可證應檢具之文件及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下稱 處理機構)是否需具備自有工廠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為貴局函詢申請處理許可證應檢具之文件及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下稱處理機構)是否需具備自有工廠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9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應檢具該條文第 1款至第 12 款規定之文件;同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處理許可證者應檢具該條文第 1 款至第 12 款規定之文件。
二、依本署 100 年 8 月 24 日環署廢字第 1000073414 號函所示,許可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指之「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文件」,係指公司執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等文件,故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非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時之必要文件。許可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指之「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文件」亦適用上開解釋。
三、關於處理機構其許可申請及營運,是否應具備自有工廠或得以租賃契約使用之方式為之一節,說明如下:
(一)許可辦法第 9 條及第 11 條要求申請處理機構許可時,應提出廢棄物處理場(廠)土地取得之相關證明文件,惟並未要求提出廠房或設備等取得證明文件,故許可辦法並未規範廠房或設備應具備自有或得以租賃契約使用。
(二)倘處理機構之廠房或設備擬以租賃方式為之,其租賃之時間應涵蓋其處理許可之期限,為利於後續管理及責任釐清,貴局得依許可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2 款及第 11 條第 1 項第 12 款,本權責要求處理機構於申請許可時提出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