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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有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三乙胺」轉出(入)一案

會議日期 104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三乙胺」轉出(入)一案。

內文

主 旨:有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三乙胺」轉出(入)一案。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3 條規定「第一類至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不得將該毒性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予未依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取得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得核可者。但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本案之公司有意無償轉出三乙胺予其他已依規定取得許(核)可證之公司,請兩造依本法第 23 條規定上網申報轉出(入)之該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始符合規定。

二、另本法第 23 條但書,係指運作人將毒性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予未取得許(核)可證,於販賣或轉讓前須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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