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公告條件之產能產量認定方式疑義。
要旨
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公告條件之產能產量認定方式疑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公告條件之產能產量認定方式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係指;「從事食品製造或處理程序,其資本額大於 3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或屠宰場,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五、以植物性油籽、豬脂或牛脂等為原料,經壓榨、萃取或精煉之製造程序,從事植物油或動物油生產,且設計產量達一百五十公秉/年以上者。僅從事人造奶油製造程序者,不在此限。」管制重點主要係針對植物油或動物油生產過程可能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管制目的,其中包括確保製程在最大量生產情形下,所裝設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有足夠處理能力,使所排放廢氣能符合排放標準規定。本案貴局可依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提供之製程設備設計資料、設備操作參數及原物料使用量等相關資料,作為產能產量認定之參考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