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申報疑義案
要旨
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申報疑義案。
內文
主 旨: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申報疑義案。
說 明:一、有關業者二氯甲烷無 106 年 4 月份網路申報資料一節,經查本署103 年 4 月 18 日環署毒字第 1030032003 號函,主管機關依調查所得事證研判運作人依運作紀錄管理辦法製作或申報之記錄(表),係因運作人之「過失」致其內容或格式有缺漏,主管機關得先命運作人限期補正,如運作人屆期未完成補正,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 35 條第 2 款規定裁處。又主管機關依調查所得事證研判運作人依運作紀錄管理辦法製作或申報之記錄(表),係運作人「故意」不予填載其內容或格式之全部或一部分,屬違反運作紀錄管理辦法中有關紀錄申報方式之管理規定,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 35 條第 3 款規定處分。
二、另有關業者運作甲醛 20~25%W/W 於 105 年 12 月至 106 年 4月無申報資料一節,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運作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成分含量、濃度分別按實際運作情形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逐日記錄;但毒性化學物質各種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逐日記載。爰此,業者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係依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之內容(其中包含毒性化學物質成分含量等),並按實際運作濃度區間進行申報,其他濃度區間無運作量者,則得免逐日記載及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