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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營建工地未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之處分執行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所詢營建工地未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之處分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營建工地未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之處分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6 年 8 月 11 日環署水字第 1060062786 號函,對於施工前,未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檢送削減計畫即施工者,以開工之時間點認定其違反前述規定,處分時依本署 104 年 11 月 5 日環署水字第 1040091648 號函,擇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以下稱裁罰準則)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計算罰鍰額度。亦即開工日若在 104 年 10 月 20 日(含當日)之前,但貴局查獲或知悉該違規行為並開具處分之時間點在 104年 10 月 21 日(含當日)之後,則需分別計算裁罰準則修正前、後之額度,並以較低罰鍰額度處分;開工日若在 104 年 10 月 21 日(含當日)之後,則依裁罰準則修正後之規定,計算罰鍰額度。

二、水污染防治法並未明定前述開工日認定方式,惟實務上,應依據營建工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文書據以認定,亦即以建管單位核發之建照執照所登記之開工日認定其開工日期;或依據營建業者實際施工日期認定其開工日,惟仍須由貴局依個案就營建業者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如契約書等,認定實際施工日期。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詢營建工地未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之處分執行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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