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營建工地未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之處分執行疑義一案
要旨
所詢營建工地未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之處分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營建工地未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之處分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6 年 8 月 11 日環署水字第 1060062786 號函,對於施工前,未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檢送削減計畫即施工者,以開工之時間點認定其違反前述規定,處分時依本署 104 年 11 月 5 日環署水字第 1040091648 號函,擇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以下稱裁罰準則)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計算罰鍰額度。亦即開工日若在 104 年 10 月 20 日(含當日)之前,但貴局查獲或知悉該違規行為並開具處分之時間點在 104年 10 月 21 日(含當日)之後,則需分別計算裁罰準則修正前、後之額度,並以較低罰鍰額度處分;開工日若在 104 年 10 月 21 日(含當日)之後,則依裁罰準則修正後之規定,計算罰鍰額度。
二、水污染防治法並未明定前述開工日認定方式,惟實務上,應依據營建工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文書據以認定,亦即以建管單位核發之建照執照所登記之開工日認定其開工日期;或依據營建業者實際施工日期認定其開工日,惟仍須由貴局依個案就營建業者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如契約書等,認定實際施工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