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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不遵行水污染防治法停工或停業命令之處分執行疑義一案,復

會議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據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106 年 11 月 8 日彰環水字第 1060057252 號函辦理。

二、查本署 90 年 6 月 27 日環署水字第 0036030 號令略以: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排放廢水,且其廢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對同一排放廢水行為,依「一事不二罰原則」之行政原則,從一重處分。

三、依前述解釋令意旨,對於依法不得排放而排放之行為與放流水超標行為視為同一行為,故本案經命停工之事業依法應不得運作、排放,而對於不遵行停工命令排放廢水且放流水超標之行為亦應視為一行為,又倘本案行為主體同一,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應優先依刑事法律處罰,不得就放流水超標行為另為行政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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