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委員會函詢本署107年2月5日環署空字第1070006662號函復內容相關疑義一案
要旨
貴委員會函詢本署 107 年 2 月 5 日環署空字第 1070006662 號函復 內容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委員會函詢本署 107 年 2 月 5 日環署空字第 1070006662 號函復內容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防制法(下以簡稱空污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本署並發布有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等規定之各項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於空污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從事燃燒,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之行為。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係包含一般宮廟紙錢焚化爐體設施,均應適用前揭法令規範,並無將貴會所稱焚化爐設施訂定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規定。
二、另將紙錢透過預約代收服務或放置於紙錢集中點,交由清潔統一運送至由法師誦經祈福,舉辦過淨爐儀式之焚化爐集中燒,民眾不用擔心紙錢進焚化爐焚燒會不敬的疑慮,同時以具有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焚化爐集中焚燒紙錢,可以減少空氣污染物產生,維護空氣品質,惟焚化爐仍應符合空污法所定之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