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環工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函詢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環工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函詢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 放標準相關規定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環工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函詢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規定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 條規定,焚化爐之操作運轉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焚化爐之二次空氣注入口下游或二次燃燒室出口之燃燒氣體溫度 1 小時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 850度。(二)前款燃燒氣體滯留時間既存焚化爐應達 1 秒以上,新設焚化爐應達 2 秒以上…。因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排放,與上述規定之操作運轉條件密不可分,其規範焚化爐操作運轉條件應符合上述規定。
二、有關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 條第 1 項第2 款所稱燃燒氣體滯留時間計算方式,可將煙道排氣風量及排氣溫度以二次燃燒室溫度換算流量,再除上燃燒室有效容積,即可計算燃燒氣體滯留時間;另查排氣含氧量校正係為避免密閉燃燒系統以引進大量空氣,稀釋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濃度,爰規定污染物排放濃度須經含氧量校正,惟未涉及燃燒氣體滯留時間計算方式,故燃燒氣體滯留時間計算過程,尚毋須進行含氧量校正。
三、本案請貴局本權責逕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