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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縣消防局欲申請消防摩托車出廠滿5年後免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函詢貴縣消防局欲申請消防摩托車出廠滿 5 年後免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 定期檢驗之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縣消防局欲申請消防摩托車出廠滿 5 年後免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略以:「使用中之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前項檢驗實施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另依本署 99 年 11月 11 日修正「使用中機器腳踏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公告,凡於中華民國設籍且出廠滿 5 年以上之使用中機車,應每年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 1 個月內,至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1 次。

上述使用中機車係指於我國交通監理單位登記車籍,且未辦理停駛、報廢、繳銷牌照、註銷牌照及失竊登記之車輛。

二、本案消防摩托車倘符合排氣、噪音、油耗及安全等相關測試規範及標準,並取得合格證明且領有牌照(牌照狀態正常),則屬上述公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依規定出廠滿 5 年以上,每年於檢驗期限內,應赴認可之定檢站進行車輛排氣檢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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