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畜牧業者經命停工後之出清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畜牧業者經命停工後之出清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畜牧業者經命停工後之出清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6 年 3 月 6 日新北環水字第 1060404860 號函辦理。

二、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45 條、第 48 條及第 53 條規定,對於無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運作之事業,主管機關應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必要時,應勒令歇業。

三、考量畜牧業之產業特性屬飼養活體生物,與一般藉由製程運作產生廢水之事業不同,故畜牧業經命停工或停業後,其飼養之家禽、家畜類活體生物尚須時間出清或遷移至其他場所,以避免產生環境衛生甚至衍生疾病之問題,程序如下:

(一)經命令停工或停業之畜牧業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於文到 15 日內出清所畜養之家畜禽。因實際困難無法於 15 日內出清者,應於 15日內提報出清計畫,出清計畫應記載其每月底應出清之家畜禽數量,及畜養、停養之畜舍面積,及出清期間糞尿廢水處理方式,經審查核定後按計畫執行出清所飼養之家畜禽。新出生家畜禽增加數量之部分應於 60 日內出清。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試車或核准復業者,不得繼續飼養。未於 15 日內提報畜養家畜禽出清計畫或未出清者,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34 條拒不停業,移送刑罰偵辨。

(二)前述出清計畫執行期間家畜不得超過 180 日,家禽不得超過 90日。出清期間家畜禽不得配種,出清期屆滿前 60 日不得新生家畜禽。已出清之畜禽舍應予封閉,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試車或復業前,不得任意開啟飼養家畜禽。業者應於每月 3 日前申報其前月底飼養各類家畜禽數量,主管機關隨時派員稽查申報數量,如出清家畜禽數量落後達應出清量之 50% 以上者,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4 條拒不停業移送刑罰偵辦,並自其申報或主管機關查知,認定其拒不停業之日按次處分。

(三)畜牧業經處停工(業)、勒令歇業或自行停工(業)後,在停工(業)、歇業期間,除為維持廢(污)水處理設施基本功能(如生物處理單元之污泥馴養等)外,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並不得排放廢(污)水。廢(污)水處理方式、內容,其應遵行規定如下:

1.廢(污)水處理方式,與原核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相關許可證(文件)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同者,無須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變更。

2.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方式,清除、運送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委託處理者,於清運前之廠內暫存,免辦理貯留許可。其清除、運送,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署 105 年 5 月 6 日環署水字第 1050035730 號函停止適用。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畜牧業者經命停工後之出清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