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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土壤污染整治是否屬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貴局函詢土壤污染整治是否屬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疑義 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土壤污染整治是否屬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規定,如各製程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或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 3,000 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 6 萬公噸/年以上,或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排放之各種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貴局函詢污染土壤處理程序是否應申請設置與操作許可證認定疑義一節,如有符合前述說明未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或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 3,000 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 6 萬公噸/年以上者,則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另針對所詢污染土壤是否屬事業廢棄物範疇一節,建請參考本署 97 年 6 月 12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39267號函釋內容,本權責判定土壤整治場址所進行之熱處理作業程序是否屬公告第 8 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對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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