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會所提畜牧場設置動物屍體處理設備涉及本署公告第1批至第8批公私場所因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要旨
貴會所提畜牧場設置動物屍體處理設備涉及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 公私場所因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會所提畜牧場設置動物屍體處理設備涉及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因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包括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
二、有關畜牧場設置動物屍體處理設備,倘係為將畜禽屍體投入處理機後,添加分解菌攪拌揉和,以促進畜禽骨肉發酵分解,則該處理設備應屬以生物處理方式從事再利用,尚非屬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惟其處理過程如有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仍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