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規定適用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規定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規定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之空氣污染物行為,違反者依空污法第 60 條規定處分。另依空污法第 77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規定程序及時限報備及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同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所稱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但因設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者,不適用之。有關故障之定義及報備處理程序,法有明定。
二、有關所詢某公司發生熱煤油泵浦故障事件,導致熱煤油外泄產生異味污染,已涉及違反前揭空污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地方主管機關自得依空污法第 60 條規定處分;另如熱煤油泵浦故障事件,係因保養不確實所致,已涉及空污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略以:
「…但因設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者,不適用之」,自非屬適用空污法第 77 條規定,惟本案仍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