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地方主管機關研訂空氣污染加嚴標準相關作業疑義案
要旨
函詢地方主管機關研訂空氣污染加嚴標準相關作業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地方主管機關研訂空氣污染加嚴標準相關作業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 20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之。另本署並於 102 年 11 月 1日以環署空字第 1020094487 號函(諒達)訂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加嚴排放標準之作業流程」在案。
二、本案倘貴局係依空污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研議修正「○○市○○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則加嚴之污染物項目,除本署 103年 12 月 1 日修正發布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之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以及汞及其化合物,得包含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排放標準所管制之污染物項目;惟仍應依空污法第 20 條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加嚴排放標準之作業流程」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污染物項目加嚴標準之必要性及可行性研析、與相關機關及管制對象協商及完備法制作業程序後,報本署核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