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某公私場所金屬品加工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1批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貴轄某公私場所金屬品加工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1 批第 8 批公 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某公私場所金屬品加工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1 批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熱處理程序,係指滲碳或滲氮等方式,進行鋼材之處理,或藉控制溫度(如以燃料加熱、冷卻或均熱等)改變金屬物理性質之作業者;除以電熱加熱,且以氣冷或水冷之處理作業者,不在此限。該規定主要針對金屬加熱及冷卻過程可能產生之燃燒廢氣、揮發性有機物及油煙等之空氣污染問題,加以管制。其中以電熱加熱,且以氣冷或水冷之處理作業,因未產生空氣污染物造成污染,故予以排除。
二、本案貴轄某公私場所製程流程,倘包含金屬物件經輸送帶至以天然氣為燃料之加熱爐進行加熱,再經輸送帶至容器內自然冷卻,其加熱過程係以天然氣為燃料,有排放空氣污染物之虞,已涉及本署公告第 4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熱處理程序公告內容,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本案請貴局依其製程實際操作狀況,依權責予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