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電解還原生成銅,是否屬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疑義
要旨
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電解還原生成銅,是 否屬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 象疑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電解還原生成銅,是否屬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主要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臭味等進行管制。
二、本案貴轄公私場所製程係自廢硫酸銅溶液中,以電化學電解還原成銅片,倘該製程過程係以加熱方式進行蒸餾分離,並將液態濃縮液經由電解設施回收金屬銅等物理處理及化學處理程序,因其製程涉及前揭規定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則屬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本案請貴局查明其製程流程,依實際情形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