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OO公司函詢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表計算疑義案
要旨
貴轄○○公司函詢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證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表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公司函詢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表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品加工程序,係指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加工程序,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四)以有機溶劑或酸鹼液,從事表面清洗程序,且有機溶劑或酸鹼液總實際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者。上述公告條件,有機溶劑或酸劑液係分別計量統計其年實際用量是否達 20 公噸以上,主要係針對該製程中可能逸散之揮發性有機物、臭味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依○○公司來函說明二所指金屬品加工表面清洗作業程序所使用之酸鹼液用量未達 20 公噸/年,如全製程所有投入之各項酸鹼液、有機溶劑或其他相關原物料品項種類之物質成分,經確認用量經計算加總未達前述許可公告條件門檻,自非屬前述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管制對象,本案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