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局函詢○○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芳香烴三廠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之排放管道PG01及PG02,起爐時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資料識別碼是否可比照電力業以「00」標示之疑義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芳香烴三廠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之排放管 道 PG01 及 PG02 ,起爐時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資料識別碼是否可 比照電力業以「00」標示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芳香烴三廠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之排放管道 PG01 及 PG02 ,起爐時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資料識別碼是否可比照電力業以「00」標示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104 年 3 月 11 日環署空字第 1040013472 號函係配合 103年 12 月 1 日修正發布「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已明定起火期間及停車期間之定義及適用標準,因現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CEMS 管理辦法)附錄 12
(四)無對應資料識別碼可供使用,考量起火期間或停車期間尚屬非正常運轉進行發電,其 CEMS 資料辨識碼得以「00」標示。
二、本案○○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加熱爐因非屬電力設施,故無法適用本署 104 年 3 月 11 日環署空字第 1040013472 號函。有關該公司加熱爐起爐期間與停爐期間之認定方式及含氧修正問題,本署業於 107 年 4 月 11 日環署空字第 1070027598 號函(諒達)說明,並請貴局依據該公司製程操作期間之氧氣監測數據資料據以判定。
三、倘該公司加熱爐其製程操作特性有起爐期間與停爐期間之認定必要,應先經貴局核定起爐期間及停爐期間後,方得因現行 CEMS 管理辦法附錄 12 (四)無起爐期間與停爐期間對應之資料識別碼,其 CEMS監測數據以「00」標示辦理。
四、有關起火(爐)期間或停車(爐)期間適用資料識別碼之相關規定,本署已納入 CEMS 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研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