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事業申請環保許可之相關申請文件及公文用印之印鑑認定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事業申請環保許可之相關申請文件及公文用印之印鑑認定疑義一案, 請依說明原則辦理,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事業申請環保許可之相關申請文件及公文用印之印鑑認定疑義一案,請依說明原則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5 月 25 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735551700 號函辦理。
二、有關申請環保許可時應填具之申請表及公文等文件,規範其須由申請人(事業負責人)簽名及加蓋事業印信一節,其規範目的係要求事業針對所提交之申請文件,均經事業確認核章,方能切實代表係由事業出具之正式文件,藉以釐清後續相關法律責任。
三、故有關環保許可文件之申請表及公文用印,以替代之環保專用章、收發章或任何形式之戳記印章及核章型式,如確屬能具有代表事業認可之同效力印信,自無須侷限僅能以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所使用之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之印鑑章辦理環保許可之申請。
四、爰此,請審查機關輔導所轄事業如擬以環保專用章或其他印信作為申請環保許可之相關申請文件或公文之印鑑者,應另行提出申請,並經審查機關同意後,始具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