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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污染防治法(第10條)營建工地原起造人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於主管機關查獲時,原起造人已變更,其裁處規定

會議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營建工地原起造人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於主管機關查 獲時,原起造人已變更,其裁處規定如說明。

內文

主 旨:營建工地原起造人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於主管機關查獲時,原起造人已變更,其裁處規定如說明。

說 明:一、依據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5 月 23 日新北環水字第 1070963909 號函辦理。

二、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以下簡稱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

三、依本署 106 年 8 月 11 日環署水字第 1060062786 號說明一略以:「營建工地未檢送削減計畫即施工者,以開工之時間點認定其違反前述規定..」,故營建工地原起造人(簡稱甲公司)未於施工前檢送削減計畫,已違反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法)第 46 條規定處分。另因主管機關查獲時,營建工地之實際起造人已變更,限期改善對甲公司已無實際意義,故對甲公司無需再限期改善。

四、至於變更後之起造人(簡稱乙公司),主管機關應限期令乙公司提報削減計畫,乙公司未依期限提報削減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持續施工者,以違反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水污法第 46條規定處分。

五、另事業施工期程超過原削減計畫核准之期程,而持續施工,基於事業已提出削減計畫,故未變更施工期程之違規情節,應以違反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依水污法第 46 條規定處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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