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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所列熱處理公告條件適用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或處理程序所列熱處理公告條件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所列熱處理公告條件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指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 1,000 公噸/年以上者;製程中未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者,不在此限;另同公告所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主要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臭味等進行管制。前述兩項公告事項所列公告條件均不相同,需依照現場實際情形判定。

二、有關台灣區塑膠製品工業同業公會來函主旨段所指,如公私場所僅收受廢棄塑膠進行破碎,未涉及前述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處理程序者,自非屬前述第 8 批公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處理程序適用對象,惟如有適用其他指定公告批次所列公告條件者,仍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本署委託許可審核機關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

三、本案請貴局依前述公告條件判定原則,本權責依現場實際情形協助業者釐清法令適用疑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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