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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既存之烘乾設備或燒成窯使用燃燒方式以外者,是否適用「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函詢既存之烘乾設備或燒成窯使用燃燒方式以外者,是否適用「陶瓷業空 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既存之烘乾設備或燒成窯使用燃燒方式以外者,是否適用「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案,請查照。

說 明:一、「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4 條附表中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標準係規定燃燒過程之排放標準。

二、倘陶瓷業既存之烘乾設備或燒成窯係以電熱或回收熱能等燃燒以外之方式加熱,其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燃燒以外過程之排放標準限值,其粒狀污染物及總氟量仍應符合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情形查明後逕復函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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