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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有關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時機一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有關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時機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時機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執行業務,明定於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其立法目的主要為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後,執行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管理、申請(報)文件之管理、廢(污)水排放及放流口之管理、廢(污)水水質檢測之管理等業務事項,爰此,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於許可證核發時完成設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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