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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動、植物油加工處理程序是否屬於本署公告第2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一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動、植物油加工處理程序是否屬於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動、植物油加工處理程序是否屬於本署公告第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係指從事食品製造或處理程序,其廠(場)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或屠宰場,且以植物性油籽、豬脂或牛脂等為原料,經壓榨、萃取或精煉之製造程序,從事植物油或動物油生產,且設計產量達 150 公秉/年以上者;僅從事人造奶油製造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製程使用植物油(非油籽)及動物油(非油脂)為原料,經攪拌脫酸、離心、真空乾燥、脫色、過濾、脫臭及再過濾,最終冷卻後即為成品(食用動物油/植物油),其脫酸、脫色、脫臭之製程流程已屬精煉之程序。倘該公司涉及使用含有植物性油籽、豬脂或牛脂等原料,且其廠(場)房面積、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及設計產量符合前揭公告條件,則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及認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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