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新增廢(污)水處理設施,尚未導入原廢(污)水進行處理,且未涉及原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程序及功能,認定為事後變更事項。
要旨
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新增廢(污)水處理設施,尚未導入原廢(污 )水進行處理,且未涉及原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程序及功能,認定為事 後變更事項。
內文
主 旨: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新增廢(污)水處理設施,尚未導入原廢(污)水進行處理,且未涉及原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程序及功能,認定為事後變更事項。
說 明:一、依本署 107 年 6 月 19 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第 21 條第 1 項第 5 款「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汰舊換新,且其規格條件及功能皆與原許可證(文件)登記相符」及第 9 款「其他未涉及廢(污)水、污泥之產生、收集、處理或排放之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核發機關辦理變更。
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新增廢(污)水處理設施,尚未導入原廢(污)水進行處理,且未涉及原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程序及功能,為鼓勵業者加速改善,參考許可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之立法精神,依同條項第 9 款規定認定為事後變更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