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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之展延有效期限釋示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之展延有效期限釋示案。

內文

主 旨: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之展延有效期限釋示案。

說 明: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4 條規定,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 5 年,期滿仍須繼續運作者,應於期滿前 3 個月至 6個月之期間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 5 年。承上,原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於申請展延期間仍具效力,故展延應由原證到期日起加 5 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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