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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展延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廠申請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展延一事,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廠申請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展延一事,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溫室氣體盤查登錄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因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即時修復或非屬排放源本身因素致未能完成登錄作業時,排放源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最長不得超過半年。」,其中非屬排放源本身因素,係指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歸責於排放源者,始得為之。

二、從貴廠來函說明所提展延理由(因○○公司近期才得知物料使用量達溫室氣體申報門檻,需進行申報乙事,由於申報時間迫在眉睫,且○○公司屬首次列管事業單位,其申報須先進行全廠盤查及查驗等多項作業項目,於截止日前完成申報實屬困難),並不具前述可展延之要件,仍請依限完成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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