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公司函詢本署公告第八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油水分離程序認定疑義案
要旨
貴轄○○公司函詢本署公告第八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油水分離程序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貴轄○○公司函詢本署公告第八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油水分離程序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前述管制油水分離方式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立法原意,主要係針對從事廢油、廢溶劑、有害性有機污泥或有害性有機殘渣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可能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貴轄○○公司來函說明二所述廠內回收廢油水之處理程序,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核發事業廢棄物用再利用許可證,表示廠內所從事之油水分離程序符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處理流程,自符合前述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公告條件,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向貴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本案請貴局查明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