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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原物料投入口之設備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所稱設備元件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函詢原物料投入口之設備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所 稱設備元件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原物料投入口之設備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所稱設備元件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28 條規定,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或第 15 條規定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之設備元件,其分類包括泵浦、壓縮機、釋壓閥、安全閥等釋壓裝置、取樣連接系統、開口閥、閥、法蘭、管牙、快速接頭或其他與製程設備銜接之連接頭等。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接著劑化學製造程序之 PVC 粉投料口之設備是否屬排放標準所定義之設備元件疑義一節,因投料口處之設備係屬製程中投放原物料之相關設備,非屬排放標準所定義之設備元件。

三、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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