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疑義案
要旨
函詢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 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已明定機車排氣檢驗應由檢驗人員為之。另該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4 款亦針對檢驗人員訂有明確定義,係指取得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訓練合格證書,於機車排氣檢驗站從事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人員。
二、爰此,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檢驗人員,除須取得上述規定之合格證書外,且為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備查者為限,同時符合前述二條件者才屬管理辦法所稱檢驗人員。
三、本案請貴局查明是否為檢驗人員執行檢驗業務,並依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