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機車排氣檢驗站申請排氣檢驗時間調整疑義案
要旨
函詢機車排氣檢驗站申請排氣檢驗時間調整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機車排氣檢驗站申請排氣檢驗時間調整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2 款規定,執行排氣檢驗之地點,應於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記載地址為之;檢驗時間至少為每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 10 時至下午 8 時;如因故無法於該期間內提供服務,除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外,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暫停檢驗。
二、機車業或加油站於申請籌設機車排氣檢驗站時,即應確認可依管理辦法規範事項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儘量減少發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核發認可證後,再行申請檢驗時間變更情事,以避免造成各機車排氣檢驗站有各自檢驗時間,導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及管理上困難。倘機車排氣檢驗站因故須調整檢驗時間,於管理辦法規範應檢驗時間內未能提供服務之時段,機車排氣檢驗站仍應依規定自行提出暫停檢驗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個案情形審核通過後為之。另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暫停檢驗業務累計時間超過 1 年,其計算方式係以 1年 52 週、每週 6 天、每天 10 小時計算,故認可證有效期限內累積暫停時數達 3,120 小時者,則符合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3 款規定之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

